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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河西司法局指派本所代理刘某某劳动争议案件
浏览次数: 2173 次 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04-07-22

无偿法援  为民维权

200415日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委派冯律师为刘女士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代理,考虑到刘女士的特殊情况,及老伴需要花钱治病家境一贫如洗的实际情况,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免收律师费用。刘女士来到我所,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了委托。拿到委托书后,刘女士不停地感谢我所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当即向刘女士了解了基本情况,并让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证据。原告刘女士原系八里台大队农民,1979年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撤销四个生产队实行农转非,进入天津市自行车第五零件厂,进厂时按三级工待遇,到1981年办理退休,一直到1999年每月为355元退休费,2000年每月365元退休费,到了2001年时减为每月284元。当时原告刘女士找到厂长,工资科答复是因原告工龄少而改为退职。

本所承办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由于案情比较的复杂,于是积极组织了其他律师一起讨论该劳动争议的案子,首先,刘女士单位为其办理退职手续的合法性存在不同看法:刘女士单位为其办理退职手续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依刘女士当时的身体条件并不具备该规定退职条件,且单位无法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据;其次,刘玉芳“退职”后一直享受退休待遇,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女士的退休金随着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改变,并不是被告所说的按照退职标准每月领取原工资40%的生活费。第三,也没有原告的档案,这应该是不合理的,当时原告退休是按照国家政策照顾农民转工人的人,让原告退休的,当时对退休问题还没有改革是符合政策的,所以原告要求恢复退休待遇,同时原告是带土地和投资入社的,而让其买断工龄补五年的钱,卖土地搞分配,原告有权利要求公平合理和公正地得到分配。承办律师认真整理了该劳动争议的案子,并充分准备开庭事宜,在庭审的时候积极投入地为刘女士争取权益。但是,该劳动争议案由于经过的时间太长,早已超过了劳动仲裁期限,而且刘女士的许多相关证据都已丢失,有的甚至都无法拿出证据,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讼诉诉求。

 一审之后,刘女士领取判决书的当天,承办律师针对该案写了一篇《关于刘**劳动争议案的结案报告》呈报天津市河西区司法援助中心,并告知刘女士上诉的最后期限。在接受委托的时候,承办律师就知道该诉讼有一定的困难,不仅时隔年限很长,而且一些主要的法律证据也没有保存下来,但是我所律师还是积极与刘女士沟通备战诉讼,能争取的尽全力去争取,尽律师的那份担当去给贫困百姓争取每一份权益,真正践行律师的职业操守。

(注)20039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天津市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04914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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