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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组织观影活动暨法眼看《我不是潘金莲》
浏览次数: 2047 次 发布人: admin 发布时间: 2016-12-05
    近日,我所党支部组织全所员工观影《我不是潘金莲》。立足于电影的价值观和社会现实问题,仅以法律人的观点提出一点拙见。
 
     《我不是潘金莲》内容聚焦在“一个人、两件事”上。影片讲述了拐弯镇农民李雪莲为了分房跟丈夫秦玉河办了假离婚,但秦玉河假戏真唱娶了别的女人。李雪莲要求法院认定她和秦玉河的离婚是假离婚,而法院认定当初李雪莲与秦玉和的离婚是真离婚。后因前夫侮辱自己是“潘金莲”,为了挽回声誉,李雪莲想要个说法来证明“我不是潘金莲”,从此便踏上了十余年的上访告状之路。
 
    笔者不对影片本身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和实体内容的漏洞进行诟病,仅希望通过《我不是潘金莲》展现出的现实社会问题对我国进一步推动信访制度改革,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意义。
 
    探究处理问题的基础——深入了解民众诉求
 
     片中对于李雪莲事件有关官员的描绘颇具“内涵”:旧县长“史为民”面对李雪莲的伸冤一躲了之,新县长“郑重”办事不但不郑重反而延续了简单粗暴的手法,庭长“贾聪明”看似聪明却正正经经办了一件大糊涂事,还有诸如董宪法(董宪法)、荀正义(循正义)、蔡富邦(财富邦)、储清廉(处处清廉)、马文彬(文质彬彬),一群名字上无不体现着核心价值观的政府官员却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李雪莲事件的症结。
 
    他们对待这样一个农村妇女十余年执拗的告状的处理方式是肤浅而表面的,到李雪莲家吃饭、与她谈心,并不是出于解决李雪莲内心症结的真心,不过是为了平息她的信访风波,不过是为了仕途的亨通无阻,以至于在无法相信李雪莲所说的“不再告状”时,他们采取了最为极端的手段——把人看住,不让她去告状。值得玩味的是,影片的最后,李雪莲向早已被撤职的县长坦白了当年的假离婚背后的原因原来是为了生二胎,而非分房。当县长已经不再是县长,与李雪莲平等地坐在小饭馆里谈天的时候,看着李雪莲一脸释然的讲出这些话,令人不禁思考:十余年当地官员与李雪莲“斗智斗勇”,却从未深入探求过李雪莲告状的初衷和深层次的原因。假如当初大大小小的院长、县长、市长能够平等而坦诚地面对李雪莲的“告状”,本着体恤百姓、为民作主的心态和更加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或许就不会有“告状十年”的荒诞之事了。
 
    信访部门理应成为疏导群众心理,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的“减压阀”、增进和谐稳定的“调节器”,为改革和发展创造和谐环境。李雪莲的故事警示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信访工作时应当注重工作方法的改进和提升,特别是应当深入了解信访者的诉求和深层次的困难,从源头治理,这才是真正的从源头减少和预防信访发生的根本之道。
 
    信访工作的引导方向——从信访到信法
 
      上诉、向检察机关举报、提起侵权名誉之诉等等,李雪莲任由这些合法的司法救济途径从手中流逝,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李雪莲这样不信任司法救济而是选择这样艰难的告状之路呢?当王公道敷衍毫不在意地告诉她离婚不是假的而是真的,当法院院长雨中不耐烦地告诉她去走合法的司法程序继而不耐烦地将她推倒在地,当市长一声令下使她莫名被拘留时,她的心中司法之权威轰然垮塌;而当她告状成功,所有官员都围着她团团转之时,更加坚定了她只有“折腾”才有可能时冤屈得到洗清的想法。这些官员明明是依法办了事,却将整个事件推向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歪路”上去。
 
    “李雪莲”的形象在当代显然不是个别化的,反而是“荒诞情节下的生活之真”。由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和教育程度的不平衡,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很多人缺乏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加上对司法体制的不信任,更愿意选择一种他们认为“最直接”“最便捷”的倾诉途径——信访,而不论其对象和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不是‘潘金莲’,但你是不是‘李雪莲’呢?”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但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全民普法”。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完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全面依法之国的应有之义。《我不是潘金莲》正是以荒诞幽默的叙事风格,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阶段法治教育普及的缺失,警示我们应当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提升处理问题的方法——以人民可接受的方式实现
 
     李雪莲告状风波,从无到有,由小及大,究竟是谁之过?许多观影者斥责这些大大小小的政府官员不作为,不回应李雪莲的诉求,才使得矛盾计划。事实上,政府和司法机关与李雪莲之间本不存在矛盾。法官认定假离婚不存在,是真离婚,合法;法院院长拒绝李雪莲的告状要求她上诉或向检察院举报,合法;县长要求李雪莲去信访部门申请信访,合法;市长拒绝李雪莲的越级上访,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层级进行信访,也合法。出现这样的问题,不是因为不作为,不是因为做错了,反而是合法的行为把事情“办拧了”,究其原因,还是处理问题的方法出了差错。
 
    影片中在前期所有相关领导干部对待李雪莲的态度大都是敷衍而不屑的,法官告诉她离婚没有假的而是真的,却没有细心为她解释相关婚姻法律的规定;院长告诉她应该上诉或向检察院举报时粗暴地把她推倒在地;县长依法要求她去信访部门申请时自己竟然逃之夭夭;市长拒绝她的越级上访但没有告诉她相关部门之间权利的分配,间接导致她被拘留。作为一个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的农村妇女,在她的信仰里仍然存在着旧时代“拦轿申冤”的思考方式,期待政府官员能够为她解决一切,但是他们自始至终都以一种她不能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简单、粗暴的解决问题。
 
    面对李雪莲的“冤”,史为民、王公道等人假如在处理问题时能够耐心为她解释她应有的权利和维权渠道,向她解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她能接受的方式帮助她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引导他们从信访到信法,帮助树立法治的权威,或许李雪莲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耐心、细心,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服务,帮他们解决问题,这也是当前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平台,是群众向党和政府表达意见、建议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渠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景下,要求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一方面要坚持按照政策和法律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坚守法律和政策底线不突破;另一方面,要依法、按政策处理好信访积案,切实纠正“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积极引导群众信法、守法、有时求法,树立法治权威。同时也应当进一步搭建群众工作新平台。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工作,从群众反映的零散问题中发现政策本身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真正把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所需及时反映到决策层,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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